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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 作者:酿酒研究院 | 发布时间: 2023-11-03 | 1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于10月1日起同步实施。与原有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概括起来有“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
(一)“五取消”
    一、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新《办法》对生产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重新作了梳理,凡是与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二、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新的《办法》规定申请人可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验。
    三、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新《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取消委托加工备案。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五、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新的《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者年检和年度报告的规定,不再要求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检和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
(二)“四调整”
    一、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对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中予以注明。
    二、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的3年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
    三、调整现场核查内容。获证企业在许可食品类别范围内增加生产新的食品品种明细,不再进行许可现场核查;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增加新的食品类别,保健食品企业变更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受托企业的,许可审批机关仅对其生产工艺、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补充核查。
    四、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办法和目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三)“四加强”
    一、加强许可档案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详细记录食品生产者许可信息及生产的食品品种、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等内容。
    二、加强证后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并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员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注册、统一发证、统一管理。严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工作纪律,加强审查人员考核管理,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鼓励各地探索实行网络申请、受理、审批、发证,推行电子证书,提高食品生产许可的信息化、透明化、规范化水平。
    同时,新《办法》规定,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在新《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持有旧版证书的食品生产者可以提前申请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QS”标志将取消,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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